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115 时间:2024-04-12


第五节 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
一、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 | 在境 内“ 购置 ”(包括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 和个人 |
征税范围 |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 |
税率 | 比例税率(从价计征) |
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①购买计税价格: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 ②进口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③自产自用的计税价格: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售价 |
税收优惠 | 应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
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 |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 |
购置日期在2023.1.1至2023.12.31期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24新增) | |
税收征管 | 实行“一次性”征收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60日内申报缴纳 | |
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
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
纳税人将已征税车辆退回的,可申请退税。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 每满1年扣减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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