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总论/法律基础)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1830 时间:2024-04-03


2024年初级会计师
经济法基础三色笔记使用说明
三色笔记使用说明:
初级会计师三色笔记,紧扣官方教材,在研究近几年考试动向基础上,对今年重要考点 进行预测,将教材冗繁内容进行缩减。极大地节省了考生的时间和精力,使考生能快速抓住 考试重点,理清知识脉络,同时也基本保证了考点全覆盖。三色笔记中,用蓝色和红色分别对部分字体进行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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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蓝色部分则为次重点;要注意理解和记忆,考试频率高!
3.黑色内容了解即可,作为理解红色内容和蓝色内容的基础。
4.考前冲刺阶段可以重点关注红色和蓝色内容,上考场前快速浏览红色内容。
5.通过本三色笔记的使用,可以帮助考生用较少的投入,掌握考试内容,短期内突击,达到通关目的。
第一章 总论
本章主要变
1、增加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相关内容;
2、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3、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事项明确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
4、增加了浦东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范;
5、 目录法律责任的种类修改为法律责任的分类。
第 一 节 法律基础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4)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 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法的内容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法律运用的目的 | 公法和私 |
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三、 法的渊源
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
形式 | 制定机关 |
宪法(根本大法、最高效力) | 全国人大 |
法律 |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 |
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 |
行政法规(条例、办法、规定)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基本法:全人大 |
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行政区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 |
规章 |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 机构 |
国际条约 | 地方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
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 | |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
2、法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 | 生效期限的方式 | 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 |
规定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 ||
法的终止 | 明示终止:直接用语言文字表示法的终止时间 | |
默示终止:不用明文规定法终止生效的时间,而是在实践中贯彻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 于前法的原则,使旧法在事实上被废止 | ||
法的溯及力 | 从旧兼从轻原则 | |
空间效力 | 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领域,包括领陆、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驻外使馆); 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和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 |
域内效力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全国范围内有效 |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管辖范围内有效 | ||
对人的效力 | 结合主义,以属地主义(领土范围)为主,结合属人主义(自然人国籍)和保护主义(保护本国利益)。 |
3、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一般原则 |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
新法优于旧法 |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
特殊方式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决定适用;认为适用部门规 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
四、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主体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 |
内容 |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
客体 |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
物 | 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 | |
人身、人格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 自主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 | |
智力成果 | 主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智力成果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 音等 | |
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 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 |
行为(行为结果) | 作为(积极行为)或者不作为(消极行为) |
五、 法律事实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件 | 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 ||
分类 | 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 |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 意外事故等 | |
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 | 社会革命、战争、重大决策的改变等 | ||
法律行为 | 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 | ||
分类 | 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
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 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 ||
行为人取得权利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 ||
作出意思表示的主体数量 | 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与多方行为(订立合同) | ||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
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 ||
事实行为 | 无因管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侵权、违约、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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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三:初级经济法+会计实务常考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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