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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律监管的意见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人数:11515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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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维护公众利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注协章程,经中注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注协正式印发《关于加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律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意见》)。


《自律监管意见》就加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律监管的全流程、全链条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丰富监管手段, 健全约谈和质询制度,丰富和完善自律监管措施,健全事务所执业异常情况监测机制,建立监管线索档案,适时启动约谈、质询、专案调查等监管程序。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周期性检查安排,完善惩戒申诉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大对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质量控制主管合伙人、审计业务项目合伙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监管信息披露,提升惩戒威慑力度。

三是拓展监管功能, 开展常态化诚信教育,实时监测事务所执业情况,加强对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评估和辅导,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回头看”并深化周期帮扶机制,加强专业技术支持,推动建立涵盖联动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在内的综合监管机制。

《自律监管意见》明确,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的监管,参照执行。同时明确,各地方注协可以直接按照本意见,加强对所在地事务所自律监管,也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自律监管意见。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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