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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0856 时间: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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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日常工作学习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不会的内容,总是会觉得压力很大,坚持不下去,其实学习会计并不难,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下关于“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效力是怎样的”的内容,想要知道更多知识的小伙伴,下面的文章一定不容错过!

不动产抵押未登记效力是怎样的一、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抵押权,由于未办理相关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未生效,负有办理登记义务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登记需要双方配合才能完成的,对办理抵押登记负有共同义务,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可以判令债权人享有抵押权三、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作为抵押合同,不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影响其效力,应自成立时生效,但依据抵押合同享有的请求权,不同于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据此请求承担担保责任,于法无据。至于当事人是否因抵押人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造成损害应可另行主张。

四、不动产抵押未登记,二审期间补办了登记手续的

原审期间,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二审期间,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涉案抵押权已经设立,抵押权人可以就上述抵押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支持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

五、订立抵押权合同后,因抵押人的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虽然双方订立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抵押人原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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