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福利的税务处理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134 时间:2023-07-16
非货币性福利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呢,各位小伙伴对于这方面不清楚的,今天趁此机会仔细阅读本文内容吧!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和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非货币性福利也是属于“职工薪酬”的一种;但是,在税务上由于涉及实物等,非货币性福利会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此可以说明,税法上和会计准则处理原则是一致的,都作视同销售处理,也不会产生税会差异的。
2.增值税
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会计和税法上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提示:如果A企业不是生产产品的的,是从外购进来的产品发放给员工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则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因此,企业外购的福利不再是视同销售,而是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计入到相关成本费用中去。
3.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员工取得单位自产的产品福利,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了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第十条也提到:“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提示: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比如:企业购买零食,水果,粽子作为员工的下午茶,属于集体员工享受的福利,无法分割到个人,企业不需要为员工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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