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实操 > 初当会计 > 一般纳税人的一批库存材料变质的进项税额可不可以抵扣且企业所得税属于资产损失

一般纳税人的一批库存材料变质的进项税额可不可以抵扣且企业所得税属于资产损失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374 时间:2023-07-01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小新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对于企业所得税,大家都不是陌生的,那么“一般纳税人的一批库存材料变质的进项税额可不可以抵扣且企业所得税属于资产损失

一般纳税人库存材料变质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且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资产损失

增值税上,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依据: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的问题处理有很多不大明白,就让小编来告诉你吧,希望写的关于“一般纳税人的一批库存材料变质的进项税额可不可以抵扣且企业所得税属于资产损失”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到你,看完文章后觉得有不足的可以给小编提出意见,喜欢的可收藏起来哦。

一般纳税人库存材料变质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且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资产损失

增值税上,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依据: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看完上述“一般纳税人的一批库存材料变质的进项税额可不可以抵扣且企业所得税属于资产损失”的讲解是不是明白“一般纳税人的一批库存材料变质的进项税额可不可以抵扣且企业所得税属于资产损失”怎么办了,希望对你们的工作有帮助。如果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会计老师,会一一为大家解答难题的哦。

世界千变万化,学习紧跟计划,会计学理论应该学,会计实操必然学,理论+实操两手一抓,会计两眼不在花,牛账网海量会计干货资料等你来取。

资料一:会计小白没人带从哪里学习?(全流程资料)

资料二:刚毕业大学生,竟然不需要老会计带,原来是偷偷学习了这个

资料三:有会计证,但没有实操经验该怎么办?

资料四:既然已决定半路出家做会计,就让自己看起来更专业一点吧!

动动手指,敲敲键盘,更多会计实操干货资料点击免费领取它就属于你哦。

+1

分享

版权声明:本站文章内容来源于本站原创以及网络整理,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交流参考!如本站文章和转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尽快处理!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s://www.niuacc.com/zxcdkj/408961.html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