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附加税费能不能减免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679 时间:2023-07-29
我们知道增值税一直都是财务人员比较热议的话题,增值税里又包含了进项税和销项税,以前我们也为大家做过销项税的介绍,今天就进项税小编为大家好好说一说,它是指公司在购进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时所缴纳的一定的税费称之为进项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那么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附加税费能不能减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费的减免政策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费能否享受上述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的减免政策
附加税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是: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9〕13号的适用条件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由此可见,上述两项政策的适用条件要么与纳税人的销售额相关,要么与纳税人的性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而进行税额转出既不会影响销售额也不影响纳税人的性质,进项税额转出最直接的影响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从这一点看,进项税额的转出是不会影响纳税人是否享受附加税费减免的。
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增值税是主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增值税的附加税费,附加税费根据其主税种的税额增减变动而变动。进项税额转出导致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增加了,那么,附加税费也应相应增加;是否适用减免政策,应当根据相应政策的适用条件来判断,而非增值税缴纳的多与少
以河北某纳税人的咨询为例:
一个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但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导致缴纳了增值税,请问这部分增值税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的政策
解析:
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适用财税〔2019〕13号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
该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符合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因此,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费的减免政策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费能否享受上述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的减免政策
附加税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是: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9〕13号的适用条件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由此可见,上述两项政策的适用条件要么与纳税人的销售额相关,要么与纳税人的性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而进行税额转出既不会影响销售额也不影响纳税人的性质,进项税额转出最直接的影响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从这一点看,进项税额的转出是不会影响纳税人是否享受附加税费减免的。
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增值税是主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增值税的附加税费,附加税费根据其主税种的税额增减变动而变动。进项税额转出导致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增加了,那么,附加税费也应相应增加;是否适用减免政策,应当根据相应政策的适用条件来判断,而非增值税缴纳的多与少
以河北某纳税人的咨询为例:
一个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但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导致缴纳了增值税,请问这部分增值税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的政策
解析:
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适用财税〔2019〕13号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
该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符合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因此,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项目:
小编在文章里回答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附加税费能不能减免”的内容,而对进项税额相关的处理,大家在阅读时候可以仔细看看思考自己做账的时候会不会怎么做,对此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客服,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成为我们的会员,我们这边有很多资深的老师为您排忧解难。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附加税费能不能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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