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收到预收款后若有异地施工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款,预缴增值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你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到预收款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否开具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建议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收到预收款后若有异地施工的项目,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款,预缴增值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抵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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