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问答 > 注册会计 >经济法

经济法

破产法律制度中这两句话是否矛盾?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和“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中”,这两句话是讲义里的,不是矛盾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19年05月08日
回答 1
白白老师
白白老师 回答于2019年05月13日
金牌答疑老师
这里是不矛盾的哦~这两个法条要说明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的知识点。【案例】向甲银行借款,以自己的房屋设定抵押,那么在抵押期间这个财产是的,如果抵押期间进入破产程序,这个财产是要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因为破产申请受理时,这个财产的所有权是的。“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中”是管理人的报酬的知识点。【案例】甲会计师事务所被人民法院指定为乙公司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乙公司的全部财产为4000万元,其中包括一台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乙公司以该设备设定抵押向丙银行贷款120万元)。在本案中:(1)担保物属于债务人财产,因此债务人财产为4000万元;(2)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100万元,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因此,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酬基数为3900万元),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3)甲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设备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丙银行收取适当的报酬。不知是否解答了您的疑惑,如仍有疑惑欢迎与老师继续探讨,老师很高兴为您解答问问题!
更多
0
讨论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获取验证码
热门标签词
0/9)
发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