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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别除权与共益债务

老师可以解释一下这两个有什么不同吗?在清偿顺序上是谁先谁后呢?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19年11月22日
回答 1
王东老师
王东老师 回答于2019年11月24日
金牌答疑老师
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别除权人的债权第一个优先受偿,当然比共益债务优先。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应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剎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可以打印准考证啦,记得打印准考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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