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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购入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存货”,那如果不是...

房地产企业购入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作“存货”,那如果不是房地产企业购入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入“长期股权投资”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3月07日
回答 1
小智老师
小智老师 回答于2025年03月07日
金牌答疑老师
对于不是房地产企业购入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入“长期股权投资”的问题,我的分析如下: 1. 定义和性质 -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持有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目的是通过控制被投资单位、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的业务关系等方式,实现战略协同或获取长期的投资收益。 -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畴。 2. 会计处理 - 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核算中,长期股权投资通常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通常保持不变;权益法下,则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 投资性房地产:对于非房地产企业持有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3. 判断依据 - 业务模式:如果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开发和销售房产,那么其持有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可能被视为存货的一部分。但如果是非房地产企业,且持有该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不是为了开发和销售房产,而是为了在未来增值后转让以获取差价收益,那么这种土地使用权更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 持有意图:如果企业持有土地使用权的意图是为了长期持有并通过收取租金或等待土地增值后转让来获取收益,那么这种土地使用权应被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综上所述,不是房地产企业购入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应入“长期股权投资”,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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