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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描述理解是劳务关系或是人带车租用,这样的不可以的,
个税方面什么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企业所得税工资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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