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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务

我们有一家建材销售公司 由于甲方要求我们必须用B公司的名义...

我们有一家建材销售公司 由于甲方要求我们必须用B公司的名义 现在我公司自己卖给B公司一部分材料,B公司自己生产一部分材料,给甲方供货 我们和B公司同时签订了一份居间费用 居间费用为我公司卖给甲方及购买B公司材料的差额 这样可么?居间费用上明确写明 我公司向B公司的购买价格及差额以居间费用支付,我们能同时给B公司开具材料票及居间费用的发票么?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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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模式存在法律风险且不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间费用应基于独立中介服务产生,而非直接挂钩购销差价。若以“差额作为居间费”,实质构成变相利润转移,可能被认定为虚假交易或逃税行为。此外,同一业务中同时开具材料销售发票和居间服务发票违反财税合规要求,建议重新设计交易结构,确保贸易与中介服务分离并分别核算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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