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务
你好,因某项目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我司在受理法院指定的代管经营...
你好,因某项目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我司在受理法院指定的代管经营期间,代为收取了租金、水电费及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约定由我司开具发票,其余费用则由破产代管管理人开具。经营期间,我司已将代收的全部费用转交至破产代管管理人。
现项目代管经营已结束,我司针对已开发票部分涉及的增值税等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已完成申报并缴纳。目前存在两个疑问:一是我司是否仍需承担该部分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二是是否因经营期间代收的全部费用已转交破产代管管理人,就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此前与破产代管管理人财务沟通时,对方回复“费用已一进一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说法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