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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务

你好,因某项目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我司在受理法院指定的代管经营...

你好,因某项目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我司在受理法院指定的代管经营期间,代为收取了租金、水电费及管理费。其中,管理费按约定由我司开具发票,其余费用则由破产代管管理人开具。经营期间,我司已将代收的全部费用转交至破产代管管理人。 现项目代管经营已结束,我司针对已开发票部分涉及的增值税等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已完成申报并缴纳。目前存在两个疑问:一是我司是否仍需承担该部分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二是是否因经营期间代收的全部费用已转交破产代管管理人,就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此前与破产代管管理人财务沟通时,对方回复“费用已一进一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说法是否准确?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9月27日
回答 1
1️⃣ 需承担企业所得税:贵司作为收款方和开票主体,该笔收入属于应税所得,无论资金是否转付均需并入当期损益计缴所得税; 2️⃣ “一进一出”不成立:税法遵循权责发生制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代收转付行为不影响纳税义务的认定,管理人说法错误; 3️⃣ 合规路径:建议凭转账凭证及协议向税务机关举证成本费用予以扣除,降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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