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给你解答这个问题。
货款专用发票开票时只输入了公司名称和税号是不可以的,对方也不能抵扣。以下是具体原因:
### 一、发票开具要求不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完整的购买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公司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一致)
- 纳税人识别号(税号)
- 地址、电话
- 开户行及账号
-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交易信息。
如果仅填写公司名称和税号,缺少其他必要信息(如地址、电话、开户行等),发票属于信息不完整,不符合税法规定,属于不合规发票。
### 二、对方无法正常抵扣
1. 认证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通过税务系统认证才能抵扣。如果发票信息不完整(如缺少地址、电话、开户行等),认证时可能被系统退回,导致无法抵扣。
2. 税务合规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完整的购买方信息,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甚至引发税务风险。
3. 特殊情况例外:
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只需填写公司名称和税号即可。但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完整信息,否则无效。
### 三、如何处理
1. 退回重开:
如果发票已开具但信息不完整,建议退回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具完整的专用发票。
2. 补充信息:
如果发票尚未交付,应要求销售方补充完整信息后再开具。
3. 风险提示:
如果强行使用信息不完整的发票,可能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因发票不合规被税务机关处罚。
### 四、总结
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完整信息,仅公司名称和税号不足以满足税法要求,对方也无法正常抵扣。务必要求销售方按规定开具完整发票,以避免税务风险。
希望以上解答对你有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我来给你解答这个问题。
货款专用发票开票时只输入了公司名称和税号是不可以的,对方也不能抵扣。以下是具体原因:
一、发票开具要求不完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完整的购买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公司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一致)
- 纳税人识别号(税号)
- 地址、电话
- 开户行及账号
-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交易信息。
如果仅填写公司名称和税号,缺少其他必要信息(如地址、电话、开户行等),发票属于信息不完整,不符合税法规定,属于不合规发票。
二、对方无法正常抵扣
1. 认证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通过税务系统认证才能抵扣。如果发票信息不完整(如缺少地址、电话、开户行等),认证时可能被系统退回,导致无法抵扣。
2. 税务合规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完整的购买方信息,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甚至引发税务风险。
3. 特殊情况例外:
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只需填写公司名称和税号即可。但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完整信息,否则无效。
三、如何处理
1. 退回重开:
如果发票已开具但信息不完整,建议退回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具完整的专用发票。
2. 补充信息:
如果发票尚未交付,应要求销售方补充完整信息后再开具。
3. 风险提示:
如果强行使用信息不完整的发票,可能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还可能因发票不合规被税务机关处罚。
四、总结
专用发票必须填写完整信息,仅公司名称和税号不足以满足税法要求,对方也无法正常抵扣。务必要求销售方按规定开具完整发票,以避免税务风险。
希望以上解答对你有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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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阳老师
回复
木森老师
2025年07月05日
学员你好,这种情况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需要谨慎对待。以下是关于赠品是否确认收入及相关处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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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处理分析
1. 增值税处理
- 视同销售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即使赠品在发票上以“折让”形式体现,仍需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 折扣销售的特殊性:若赠品与销售货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且注明“销售金额100元,赠品折让10元”,可能被认定为“折扣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的,可按折扣后金额(90元)计算增值税。但需注意,税务实践中对“买一赠一”是否属于折扣销售存在争议,部分税务机关仍可能要求按公允价值确认赠品收入。
2. 企业所得税处理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例如,销售货品公允价值100元,赠品公允价值10元,总销售金额90元(折让后),则:
- 销售货品收入 = 90 × (100 / 110) ≈ 79.09元
- 赠品收入 = 90 × (10 / 110) ≈ 8.18元
- 结论:赠品需要确认收入,但金额需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
---
二、会计处理建议
1. 收入确认
- 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将总销售金额(折让后)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至销售货品和赠品,分别确认收入。
- 会计分录示例:
-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9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品)79.09元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8.18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90元计算]
2. 成本结转
- 销售货品和赠品的成本需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至各项收入。例如,销售货品成本60元,赠品成本6元,总成本66元:
- 销售货品成本 = 66 × (100 / 110) ≈ 60元
- 赠品成本 = 66 × (10 / 110) ≈ 6元
- 会计分录示例:
-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货品)60元
主营业务成本(赠品)6元
贷:库存商品 66元
3. 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 若赠品与销售货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需在发票中明确标注“销售金额100元,赠品折让10元”,避免被认定为无偿赠送。
- 若分开开具发票,赠品部分需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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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提示
1. 税务争议风险:部分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折扣销售”处理,要求按公允价值确认赠品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建议提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合规处理方式。
2. 会计准确性:需确保收入和成本的分摊比例合理,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避免因分摊不当导致税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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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 赠品需要确认收入,但金额需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如销售货品79.09元,赠品8.18元)。
- 增值税处理需结合发票开具方式,若同一发票注明折扣,可按折扣后金额计税;若分开开具,赠品需视同销售。
- 建议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当地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结合具体业务场景和当地税务政策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