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转让中,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有关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以下是具体分析:
### 1. 政策依据
-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有关费用”计入扣除项目。而印花税作为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时直接产生的税费,通常也属于“有关费用”范畴。
### 2. 印花税的归类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税法规定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 该税费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支出,符合“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要求,因此可以作为扣除项目。
### 3. 注意事项
- 区分环节:仅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印花税,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属于“与转让相关费用”,需单独处理。
- 凭证要求:需留存完税凭证或印花税票作为扣除依据。
- 特殊情形:若土地通过行政划拨取得,补缴出让金时可能不涉及印花税,但后续转让时需按市场交易缴纳印花税。
### 4. 总结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印花税属于“有关费用”,允许作为扣除项目。但需确保税费与取得土地直接相关,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建议结合具体交易合同和税务凭证进行准确核算。
在房地产转让中,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有关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以下是具体分析:
1. 政策依据
-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有关费用”计入扣除项目。而印花税作为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时直接产生的税费,通常也属于“有关费用”范畴。
2. 印花税的归类
-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税法规定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 该税费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支出,符合“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要求,因此可以作为扣除项目。
3. 注意事项
- 区分环节:仅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印花税,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属于“与转让相关费用”,需单独处理。
- 凭证要求:需留存完税凭证或印花税票作为扣除依据。
- 特殊情形:若土地通过行政划拨取得,补缴出让金时可能不涉及印花税,但后续转让时需按市场交易缴纳印花税。
4. 总结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的印花税属于“有关费用”,允许作为扣除项目。但需确保税费与取得土地直接相关,且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建议结合具体交易合同和税务凭证进行准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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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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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棉老师
06月06日
不客气,会计工作就是要把这些账目捋顺了,以后遇到类似的业务,一定要当场就核对清楚往来单位和金额,别再弄混了。要是还有啥疑问,随时来找我就行,可别自己瞎琢磨,容易出错。好好把账做好,咱这会计工作就得严谨着呢。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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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棉老师
06月06日
哎呦,可不敢这么干呐!
你想想,你三月份那笔分录,营业费用和A公司对应的金额是整体的一笔数,这钱本应该是分别给A公司和B公司的,现在你只冲其中一家,那账根本就不平嘛。
就好比你原本一盆水倒进两个杯子里,你非要从其中一个杯子里往外舀水,那另一个杯子还满着呢,账能对得上吗?
你得把三月份那一整笔错误的分录全部冲红回来,就是借:营业费用(红字),贷:A公司(红字),把这错误的“一盆水”先全倒出来,然后再干干净净、明明白白地按照正确的A公司和B公司各自的金额分别重新记账,这样账目才能清楚准确,不然你就等着后续查账的时候头疼吧,到时候怎么算都算不明白,还得从头折腾,得不偿失呀。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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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棉老师
06月06日
哦,原来是这样,那情况就稍微复杂一点了,不过也别担心,咱们还是能理清楚的。
首先,你三月份做的分录借:营业费用,贷:A公司,但里面实际包含了应该付给B公司的金额,这说明你之前记账的时候把两家的金额混在一起记到A公司名下了。
那现在要调整的话,你可以先做一笔冲红分录,把三月份错误的这一笔整体冲掉,就是借:营业费用(红字),贷:A公司(红字),这里红字的金额就是三月份记账时含B公司金额的那笔总数。
然后,咱们再分别按正确的情况来记账。对于原本属于A公司那部分的金额,正常做分录借:营业费用,贷:A公司;对于属于B公司那部分的金额,同样做分录借:营业费用,贷:B公司。
这样一来,通过先整体冲红错误的分录,再分别按正确的金额和往来单位重新记账,就能把之前混淆的账目梳理清楚了。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仔细核对好往来单位和对应的金额,避免出现这种混淆的情况哦,会计工作就是要把这些细节都把控好才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