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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国家拨款的研发项目我公司属于参研单位,研发费用分...

我想问一下,国家拨款的研发项目我公司属于参研单位,研发费用分配明确,我公司的上级公司属于主研单位,签订的任务书中研发形成的专利共享,样件交付上级单位,所有权归上级主研单位(无收益,只有国拨资金),这样在研发费用加计中样件交付后材料费要转出吗?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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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提出的问题,以下是我的分析: ###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材料费的处理 - 无需转出: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样件交付后材料费通常不需要转出。因为该研发项目是国家拨款,参研单位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研发并发生相关费用,这些费用是用于完成国家拨付的研发任务。只要研发费用的归集符合相关规定,即费用是真实发生、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且能明确区分,就可以进行加计扣除。材料费作为研发过程中的一项必要支出,已经计入了研发费用,交付样件并不影响其作为研发费用的性质和加计扣除的资格。 ### 二、增值税方面 - 一般不视同销售:从增值税角度来看,虽然样件所有权归上级主研单位,但在此情况下通常不视同销售。因为该研发项目是基于国家拨款,并非常规的销售行为。上级单位和参研单位之间是基于科研任务的合作关系,样件的交付是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研发任务,并非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市场交易行为。并且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产生相应的经济利益流入参研单位,所以一般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三、所得税方面 - 一般不视同销售:对于企业所得税,同样一般不视同销售。由于是国家拨款的研发项目,其目的是完成科研项目任务,而非经营性的销售行为。参研单位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包括材料费等,已经在研发费用中进行了核算,并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样件交付上级单位是科研合作的成果移交,不涉及企业常规经营中的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所以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税务处理可能会受到当地税收政策、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以及项目具体合同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或不确定因素,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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