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核定依据,我来给你详细说一说。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这里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以测定的面积为准;二是尚未测定的,以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三是既未测定又无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 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单位面积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具体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般来说,大城市的税额较高,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相对较低。例如,某大城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可能在1.5元至30元之间,而某中小城市的税额可能在0.9元至18元之间。
### 房产税
- 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 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核定依据,我来给你详细说一说。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这里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以测定的面积为准;二是尚未测定的,以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面积为准;三是既未测定又无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 税额标准: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单位面积征收一定数额的税款。具体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般来说,大城市的税额较高,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相对较低。例如,某大城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可能在1.5元至30元之间,而某中小城市的税额可能在0.9元至18元之间。
房产税
- 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 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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