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提到的计算方式是错误的,因为抵免限额的计算不是简单地将两国所得合并后统一扣除。
正确做法是:分别计算A国和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然后与实际已缴税额比较。
- A国:8000×20% = 1600元(抵免限额),实际缴纳400元 → 应补缴1200元。
- B国:60000×(1-20%) = 48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但根据中国税法,境外所得按中国税率20%计算抵免限额,即60000×20% = 12000元。而B国已缴18000元 > 12000元,所以超过部分不能抵扣,也不需补税。
注意:B国所得抵免限额为12000元,你误用了“60000×(1-20%)”作为抵免基础,这是错的。抵免限额是基于税前所得 × 中国税率,不是税后金额。
因此,总补税额 = 1200 + 0 = 1200元,不是5600或负数。
你提到的计算方式是错误的,因为抵免限额的计算不是简单地将两国所得合并后统一扣除。
正确做法是:分别计算A国和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然后与实际已缴税额比较。
- A国:8000×20% = 1600元(抵免限额),实际缴纳400元 → 应补缴1200元。
- B国:60000×(1-20%) = 48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但根据中国税法,境外所得按中国税率20%计算抵免限额,即60000×20% = 12000元。而B国已缴18000元 > 12000元,所以超过部分不能抵扣,也不需补税。
注意:B国所得抵免限额为12000元,你误用了“60000×(1-20%)”作为抵免基础,这是错的。抵免限额是基于税前所得 × 中国税率,不是税后金额。
因此,总补税额 = 1200 + 0 = 1200元,不是5600或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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