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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滋生的送、...

纳税人转让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滋生的送、转股是什么?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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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限售股 限售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受特定时间或条件限制(即“限售期”)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流通转让的股份,常见于公司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持有的股份、定向增发形成的股份等。 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即限售股解禁(限售期结束,满足流通条件)后,股东将其在证券市场转让(如通过交易所卖出)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转移所有权的行为。 2. 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的送、转股 - 送股:上市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资金,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分配(如10送3,即每10股送3股)。 ​ - 转股:上市公司从资本公积中提取资金,以股票形式向股东转增(如10转5,即每10股转增5股)。 上述期间的送、转股,指限售股从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第一天(上市首日)到限售期结束可自由流通(解禁日)这段时间内,由原限售股滋生出的送股、转股。税务政策明确,这类送转股也视为“限售股”,转让时需按限售股相关规定缴纳个税。 二、通俗举例 假设某股东在甲公司IPO前持有100万股限售股,限售期为1年(上市首日为2023年1月1日,解禁日为2024年1月1日): 1. 送转股形成:2023年6月(上市首日至解禁日之间),甲公司发布公告“10送2转3”,该股东持有的100万股限售股,可获送股20万股、转股30万股,最终持有股份变为150万股(100+20+30)。这新增的50万股(送股+转股),即“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限售股滋生的送、转股”,性质等同于限售股。 ​ 2. 转让纳税:2024年2月(解禁后),该股东卖出全部150万股(原100万股限售股+50万股送转股),需将这150万股全部按“转让限售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仅对原100万股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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