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句话的区别在于审批主体和审批阶段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前者是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一整体事项的批次审批,审批主体级别较高,涉及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农用地转用的宏观把控;后者是在前者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前提下,针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审批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主要是对具体项目在已批准转用范围内的用地进行细化和落实。
这两句话的区别在于审批主体和审批阶段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前者是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这一整体事项的批次审批,审批主体级别较高,涉及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农用地转用的宏观把控;后者是在前者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前提下,针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审批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主要是对具体项目在已批准转用范围内的用地进行细化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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