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如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是否计入“全部财产”需结合语境,但核心规则是:担保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即包含在“全部财产”中),但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剩余部分才纳入普通破产财产。具体分析如下:
1. 关于“担保财产是否计入全部财产”
- 担保财产(价值3500万的厂房)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应包含在“全部财产9999万”中。
- 你提到的“担保财产不算在全部财产中”是误解,正确逻辑是:担保财产虽属于债务人财产,但享有“别除权”——即担保权人(假设为乙)可优先就该财产受偿,无需参与普通债权的分配。
2. 乙的清偿金额计算(假设乙是该厂房的抵押权人)
- 第一步:优先受偿担保债权
乙对厂房享有抵押权,担保债权金额为4500万,厂房价值3500万。
因此,乙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3500万,未受偿的1000万(4500-3500)转为普通债权。
- 第二步:普通债权的清偿
- 全部财产9999万中,扣除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为:9999万 - 3500万(担保财产已优先用于清偿乙的部分)= 6499万。
- 总普通债权金额为:全部债务27768.1万 - 担保债权4500万 = 23268.1万(注:乙未受偿的1000万已纳入普通债权)。
-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 = 剩余财产6499万 ÷ 普通债权总额23268.1万 ≈ 27.93%。
- 乙的普通债权1000万能获得的清偿:1000万 × 27.93% ≈ 279.3万。
- 第三步:乙的总清偿金额
优先受偿部分 + 普通债权清偿部分 = 3500万 + 279.3万 ≈ 3779.3万。
结论
- 担保财产(3500万)包含在全部财产(9999万)中,无需从9999万中预先扣除,而是通过“优先受偿”机制单独处理。
- 乙作为抵押权人,可获得的清偿金额约为3779.3万(具体以精确计算比例为准
在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如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是否计入“全部财产”需结合语境,但核心规则是:担保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即包含在“全部财产”中),但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剩余部分才纳入普通破产财产。具体分析如下:
1. 关于“担保财产是否计入全部财产”
- 担保财产(价值3500万的厂房)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应包含在“全部财产9999万”中。
- 你提到的“担保财产不算在全部财产中”是误解,正确逻辑是:担保财产虽属于债务人财产,但享有“别除权”——即担保权人(假设为乙)可优先就该财产受偿,无需参与普通债权的分配。
2. 乙的清偿金额计算(假设乙是该厂房的抵押权人)
- 第一步:优先受偿担保债权
乙对厂房享有抵押权,担保债权金额为4500万,厂房价值3500万。
因此,乙可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3500万,未受偿的1000万(4500-3500)转为普通债权。
- 第二步:普通债权的清偿
- 全部财产9999万中,扣除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为:9999万 - 3500万(担保财产已优先用于清偿乙的部分)= 6499万。
- 总普通债权金额为:全部债务27768.1万 - 担保债权4500万 = 23268.1万(注:乙未受偿的1000万已纳入普通债权)。
-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 = 剩余财产6499万 ÷ 普通债权总额23268.1万 ≈ 27.93%。
- 乙的普通债权1000万能获得的清偿:1000万 × 27.93% ≈ 279.3万。
- 第三步:乙的总清偿金额
优先受偿部分 + 普通债权清偿部分 = 3500万 + 279.3万 ≈ 3779.3万。
结论
- 担保财产(3500万)包含在全部财产(9999万)中,无需从9999万中预先扣除,而是通过“优先受偿”机制单独处理。
- 乙作为抵押权人,可获得的清偿金额约为3779.3万(具体以精确计算比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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