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形成企业合并,与通过权益法核算后新增股权达到控制(仍属同一控制下),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核心差异体现在初始计量基础和原股权的会计处理上:
相同点
- 最终结果都是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需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 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差额(如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均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区别
1. 交易前的持股状态不同
- 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非权益法阶段):多次交易可能均为“持股比例较低、不具有重大影响”(如原按金融资产核算,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新增股权后达到控制。
- 权益法转控制:交易前已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新增股权后达到控制。
2. 原股权的会计处理不同
- 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原按金融资产核算):合并日需将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无需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因同一控制下不确认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 权益法转控制:合并日需将原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直接转入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原权益法下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等暂不处理,待处置时按规定结转)。
3. 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细节
- 两者均以“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原股权账面价值的构成不同:
- 前者原股权账面价值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如成本+公允价值变动);
- 后者原股权账面价值是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含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等)。
简言之,核心区别在于交易前的持股状态及原股权的核算基础,但最终均遵循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面价值计量”的原则,不确认损益。
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形成企业合并,与通过权益法核算后新增股权达到控制(仍属同一控制下),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核心差异体现在初始计量基础和原股权的会计处理上:
相同点
- 最终结果都是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需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 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差额(如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均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区别
1. 交易前的持股状态不同
- 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非权益法阶段):多次交易可能均为“持股比例较低、不具有重大影响”(如原按金融资产核算,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新增股权后达到控制。
- 权益法转控制:交易前已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新增股权后达到控制。
2. 原股权的会计处理不同
- 同一控制下多次交易(原按金融资产核算):合并日需将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转入长期股权投资(无需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因同一控制下不确认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 权益法转控制:合并日需将原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直接转入新的长期股权投资(原权益法下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等暂不处理,待处置时按规定结转)。
3. 初始投资成本的计算细节
- 两者均以“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原股权账面价值的构成不同:
- 前者原股权账面价值是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如成本+公允价值变动);
- 后者原股权账面价值是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含成本、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等)。
简言之,核心区别在于交易前的持股状态及原股权的核算基础,但最终均遵循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面价值计量”的原则,不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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