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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以及后续竣工结算后再调整暂估价值,这两个情形...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以及后续竣工结算后再调整暂估价值,这两个情形的规范会计分录是怎么写的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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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后续调整的会计处理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具体分录如下: 一、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当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时,需按暂估价值入账,并开始计提折旧。 会计分录: - 暂估入账时: 借:固定资产(暂估价值,通常为预计总成本) 贷:在建工程/应付账款等(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或应付款项) ​ - 次月起计提折旧(按暂估价值计算):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根据用途计入对应成本费用) 贷:累计折旧 二、竣工结算后调整暂估价值 办理竣工结算后,需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无需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折旧差异在剩余使用寿命内分摊)。 会计分录: - 调整暂估价值(若实际成本 > 暂估价值,差额记借方;反之记贷方): 借:固定资产(实际成本 - 暂估价值) 贷:在建工程/应付账款等(或相反分录:若实际成本 < 暂估价值,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账款”,贷记“固定资产”) ​ - 后续折旧调整: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实际成本 - 已提折旧)和剩余使用寿命重新计算折旧额,正常计提即可,无需追溯调整前期折旧。 关键点:暂估入账后计提的折旧无需因后续价值调整而追溯更改,仅需在剩余期间按新账面价值计提,保证会计处理的简化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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