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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之前的学做账课件里有个税收优惠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

请问老师,之前的学做账课件里有个税收优惠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月度不含税销售额不超10万,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可以全额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请问这个税收优惠政策现在还有吗?以前的课件里有,现在的课件里没看到这一条了,是不是取消了?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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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税收优惠政策仍有效,未取消,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且已延续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具体规则如下: 一、适用主体与条件 适用对象:不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还包括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 。 销售额标准: 按月纳税的,月不含税销售额≤10 万元 ; 按季度纳税的,季度不含税销售额≤30 万元 。 (注:销售额包含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消费税应税销售额 ,但不包括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 二、免征范围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可 全额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但需注意,城市维护建设税不适用该政策(城建税有其他优惠,如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等可减半征收 )。 三、特殊情况说明 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票对应的增值税需正常缴纳,但 其附加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仍可免征(只要季度 / 月度销售额整体符合≤30 万 / 10 万标准 ); 若因开具专票等原因,季度 / 月度销售额超标准(如季度超 30 万 ),则需全额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再免征 )。 四、政策延续背景 该政策最初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后多次延续,目前明确执行至 2027 年底 ,目的是持续减轻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税费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课件没提可能是更新滞后,实际政策仍在有效期内,申报时可按此规则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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