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反合同的损失”,核心是对违约赔偿范围的限制,避免责任无限扩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一、“可预见”与“应当预见”的定义
1. 可预见:
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其主观认知能力,实际已经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例:卖方明知买方购买设备是用于生产旺季赶工,若延迟交货会导致买方停产损失,此损失属于卖方“可预见”范围。
2. 应当预见:
指基于社会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标准,违约方本应合理预见到的损失(即使其主观上未明确意识到)。
例:运输公司逾期送达生鲜货物,一般理性人都应知道生鲜易变质,逾期可能导致货物全损,此损失属于“应当预见”。
二、规则的核心逻辑:限制赔偿范围的合理性
- 若违约赔偿不设限,可能导致违约方承担远超其签约时预期的责任(如买方声称“因违约错过千亿订单”),这对违约方不公平。
- 该规则以“签约时”为时间点,要求损失必须是违约方在签约时能合理预估的,超出部分无需赔偿。
“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反合同的损失”,核心是对违约赔偿范围的限制,避免责任无限扩大,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一、“可预见”与“应当预见”的定义
1. 可预见:
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其主观认知能力,实际已经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例:卖方明知买方购买设备是用于生产旺季赶工,若延迟交货会导致买方停产损失,此损失属于卖方“可预见”范围。
2. 应当预见:
指基于社会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标准,违约方本应合理预见到的损失(即使其主观上未明确意识到)。
例:运输公司逾期送达生鲜货物,一般理性人都应知道生鲜易变质,逾期可能导致货物全损,此损失属于“应当预见”。
二、规则的核心逻辑:限制赔偿范围的合理性
- 若违约赔偿不设限,可能导致违约方承担远超其签约时预期的责任(如买方声称“因违约错过千亿订单”),这对违约方不公平。
- 该规则以“签约时”为时间点,要求损失必须是违约方在签约时能合理预估的,超出部分无需赔偿。
更多
木棉老师
回复
菠萝
2025年06月03日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开具收购发票,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
一、政策依据与可行性
1. 税法未限制个体工商户开票资格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税务实践,个体工商户属于“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主体,若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可以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例如,个体工商户收购农户自产农产品时,可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
2.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使用普通发票,若自行开具收购发票,需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普通版收购发票,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仅作为成本凭证)。
- 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版收购发票,按买价和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如买价1000元,按9%抵扣90元)。
---
二、实际操作步骤
1. 办理税务登记与发票领用
- 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经营地证明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 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需注明用途为“收购农产品”)。
2. 开具发票的规范要求
- 内容真实性:需在收购现场逐笔开具,注明收购日期、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农户信息等。
- 备查资料:留存收购合同、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农户身份证明等,以应对税务核查。
3. 纳税申报与抵扣
- 一般纳税人可凭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将买价计入成本(需符合税法规定)。
---
三、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1. 避免虚开发票
- 必须确保收购业务真实发生,不得虚构交易或为他人代开,否则可能涉及偷税、虚开发票罪。
2. 区分“自行开票”与“代开发票”
- 若个体工商户未申请领用收购发票,也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但需提供收购合同、农户身份证明等材料。
3. 地区性政策差异
- 部分省份对个体工商户领用收购发票有额外要求(如经营范围需包含“农产品收购”),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税务局。
---
四、替代方案(如无法自行开票)
1.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协助农户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需提供身份证明、收购合同等。
2. 使用其他凭证:
若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可凭收款收据、付款凭证等作为成本依据,但不得用于增值税抵扣。
---
总结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需完成税务登记、票种核定,并确保业务真实性。若操作困难,可优先选择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或简化流程(如与合作社合作)。关键是通过合规方式平衡业务需求与税务风险,避免因无票支出导致企业所得税调增或增值税抵扣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