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说的“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 ,一般是针对比例税率而言,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从负担比例角度理解
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可以用“纳税金额/课税对象数额”这一比例衡量 。在比例税率下,税率固定不变,随着课税对象数额增大 ,纳税金额虽也增加,但上述比例会变小。比如增值税适用比例税率,假设税率为13% ,当课税对象数额(如销售额 )为100元时 ,纳税金额为100×13% = 13元 ,相对直接负担比例为13÷100 = 13% ;当课税对象数额变为1000元时 ,纳税金额为1000×13% = 130元 ,相对直接负担比例为130÷1000 = 13% ,虽然比例数值相同,但从可支配收入角度看,假设成本等其他因素不变,100元销售额下利润可能较少,纳税后可支配资金少;1000元销售额下利润更多,纳税后可支配资金多,即相对负担感觉更轻 。
与累进税率对比理解
累进税率下,课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税负增长速度会超过课税对象数额增长速度 。比如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收入增加到一定程度,新增收入适用更高税率,税负明显加重 。而比例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而变动,不会出现因数额增大而大幅加重税负的情况 ,相比之下,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 。
这里说的“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 ,一般是针对比例税率而言,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从负担比例角度理解
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可以用“纳税金额/课税对象数额”这一比例衡量 。在比例税率下,税率固定不变,随着课税对象数额增大 ,纳税金额虽也增加,但上述比例会变小。比如增值税适用比例税率,假设税率为13% ,当课税对象数额(如销售额 )为100元时 ,纳税金额为100×13% = 13元 ,相对直接负担比例为13÷100 = 13% ;当课税对象数额变为1000元时 ,纳税金额为1000×13% = 130元 ,相对直接负担比例为130÷1000 = 13% ,虽然比例数值相同,但从可支配收入角度看,假设成本等其他因素不变,100元销售额下利润可能较少,纳税后可支配资金少;1000元销售额下利润更多,纳税后可支配资金多,即相对负担感觉更轻 。
与累进税率对比理解
累进税率下,课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税负增长速度会超过课税对象数额增长速度 。比如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收入增加到一定程度,新增收入适用更高税率,税负明显加重 。而比例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变动而变动,不会出现因数额增大而大幅加重税负的情况 ,相比之下,课税对象数额越大,纳税人相对直接负担越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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