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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当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内部使用,如用于生产或管理活动,通常不视为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如果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则视同销售处理,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呢?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3月19日
回答 1
菠萝
菠萝 回答于2025年03月20日
金牌答疑老师
自产货物用于内部生产或管理活动不视同销售的原因 - 增值税链条连续性角度:增值税的核心原理是对商品或服务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形成一个完整的抵扣链条。当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内部生产或管理活动时,货物仍处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中,并没有真正脱离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没有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例如,一家家具制造企业将自产的木材用于进一步加工成家具,木材从原材料状态转变为家具的组成部分,整个过程都在企业内部的生产流程中,后续生产出的家具在销售时才会对其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此时之前木材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会导致增值税链条的中断或不合理,所以不视同销售,无需额外计算销项税额。 - 经济实质角度:从经济实质来看,这种内部使用行为并没有增加货物的额外价值或产生新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只是将自产货物在内部进行了用途的转换,用于维持或促进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实质性转移给外部主体,也没有实现与外部的经济利益交换,不符合销售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不需要按照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视同销售的原因 - 增值税链条完整性角度:当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时,货物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进入了最终消费环节。比如企业将自产的食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这些食品不再参与企业后续的生产流转,而是被职工消费掉了。如果不视同销售处理,这部分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就无法通过正常的销售环节实现抵扣,会导致增值税链条的中断,造成税收流失。视同销售处理后,企业需要计算销项税额,使得这部分货物在进入最终消费环节时仍然符合增值税的征税原理,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 税收公平角度:如果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不视同销售,而将货物对外销售则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对于不同的货物处置方式就会产生税收差异,可能会诱导企业通过不合理的安排来逃避纳税义务。视同销售处理可以保证不同经济行为在税收上的公平性,避免企业利用这种差异进行税收筹划,确保各类企业在相同的税收规则下公平竞争。 - 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角度:从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的角度看,视同销售处理有助于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福利,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从经济实质上相当于企业以货物的形式向职工支付了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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