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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老板在有限公司既是股东又是法定代表人,他向公司借款,摘要写...

a老板在有限公司既是股东又是法定代表人,他向公司借款,摘要写股东借款还是法人借款比较好呢,有讲究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4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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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如果公司的老板既是股东又是法定代表人,他向公司借款的摘要应该写“股东借款”而不是“法人借款”。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借款的主体是股东个人,而不是公司。 具体来说,当一个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时,如果他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那么这笔交易就属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在记账时应该明确指出这是一笔由股东进行的借款行为,而非公司本身的行为。这样做有助于保持账目的清晰性和准确性,也便于日后对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或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摘要可以简化为“股东借款”,但在实际的会计分录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来确定借贷双方的具体科目。例如,如果这笔钱是从银行账户直接转给股东的话,可能需要涉及到现金、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类账户的变化;如果是通过其他方式支付,则可能涉及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类账户。总之,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基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来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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