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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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8
09-28
老师,我第一次接触这个采购货物,请问出入库要怎么管理呢?品类不多,就两三种,可以自己电脑上做出入库单再打印吗?出库单上的单价一般保留几位?保留两位最后和总价对不上,保留多了又不好看。
09-28
09-28
都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为什么有的有生产经营,有的没有呢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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