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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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06日
设立独立采购公司,就是成立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子公司),专门负责采购业务。这样它能独立签合同、开发票,通过合规交易帮你获取进项发票,降低税负。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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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06日
不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法人企业。法人需独立担责且财产与投资者分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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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06日
不对,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法人企业。
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用个人财产无限承担,财产与投资人混同,无法独立担责。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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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06日
集中采购业务时,若采购公司是独立法人(如子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场所及完整账簿,可开具发票。
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但经总公司授权且满足条件也可开票。
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核算主体,能承担民事责任,适合作为采购公司。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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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师
10月30日
你说得对,数据本身是正确的,但系统提示不通过,说明存在 填报逻辑或格式问题,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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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目前的数据是否正确?
- 2020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期末 = 8,148.98
- 2021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上年年末余额” = 8,148.98 → ✅ 正确
- 2020年利润表:净利润 = 90,244.87 → ✅ 正确
👉 所以从会计角度,数据衔接无误。
---
### ❓为什么系统还提示“期初与上一年度期末不一致”?
可能原因如下(按优先级):
#### 1. 小数位数不一致(最常见)
- 比如你填的是 8,148.98,但系统自动读取为 8,148.980 或带空格;
- 或者在录入时多了一个空格、逗号、符号;
- 建议:直接复制粘贴2020年报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到2021年报中,不要手动输入。
#### 2. 报表模板版本不一致
- 不同年度使用了不同版本的申报系统,导致字段名称或结构微调;
- 如“所有者权益”中的项目顺序变了,系统无法自动比对。
#### 3. “上年年末余额”栏未勾选“自动带入”
- 有些系统默认需要点击“继承上年数据”按钮;
- 如果你手动填了,系统可能认为是你“修改过”,导致校验失败。
#### 4. 其他科目也有不一致
- 即使未分配利润对了,也可能有其他科目(如“实收资本”、“盈余公积”)上下年衔接不一致;
- 系统会整体判断是否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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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该怎么办?
1. 检查所有“所有者权益”项目是否衔接一致:
-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 上年年末余额是否等于上一年期末数;
- 特别注意“实收资本”是否变动?如果有变更,需在附注说明,不能简单填错。
2. 建议操作:
- 进入2021年资产负债表,找到“未分配利润”行;
- 不要手动输入,而是点击“上年年末余额”列,选择“自动带入”或“引用上期数据”;
- 若系统允许,将整张表的“上年年末余额”全部由系统自动生成。
3. 若仍报错,尝试重新上传2020年年报,确保系统能正确读取历史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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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结:
> ✅ 数据是对的,无需更改数值;
> ❌ 但系统因格式、自动识别或版本问题提示错误;
> 🔧 解决方法:用系统自动带入功能,或重新导入2020年报数据,避免手工输入。
如果仍然不行,建议联系当地税务大厅或电子税务局客服,提供截图,说明“数据已核对无误,仅提示不一致”。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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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师
10月30日
不是。
你提到的“20年年末利润表”中,净利润为 90,244.87 元,这是 2020年度的净利润。
但 “未分配利润”的年初余额 ≠ 净利润,必须区分清楚:
---
### ✅ 正确逻辑:
- 2020年利润表中的 “净利润” = 90,244.87
- 这个净利润会转入 2020年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
- 所以:
→ 2020年“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 + 本年净利润(假设无分配)
→ 若2019年末未分配利润为 -82,095.89(从你之前2020年报看),则
→ 2020年末未分配利润 = -82,095.89 + 90,244.87 = 8,148.98 ✅
---
### 📌 回答你的问题:
> “21年上年年末余额报表是不是未分配利润填90244.87?”
❌ 错误!
✅ 应该填的是:8,148.98(即2020年“未分配利润”期末数)
因为:
- 2021年资产负债表的“上年年末余额” = 2020年“期末余额”
- 2020年“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是 8,148.98(见你提供的2020年资产负债表)
- 所以2021年报中“未分配利润”期初应填 8,148.98
---
### ❗常见误区:
很多人误以为“净利润”就是“未分配利润”,其实:
- 净利润 是利润表项目;
- 未分配利润 是资产负债表项目,是累计结果。
---
### ✅ 操作建议:
在2021年资产负债表中:
- “未分配利润” 上年年末余额 填:8,148.98
- 不要填90,244.87(那是当年利润,不是累计留存)
这样系统才能通过一致性校验。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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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师
10月30日
你核对得很仔细,但问题出在 2021年资产负债表的“上年年末余额”与2020年“期末余额”不一致。
具体对比如下:
- 2020年期末资产总额:1,045,230.60
- 2021年“上年年末余额”应为:1,045,230.60
- 但你2021年报中“上年年末余额”填的是:1,045,230.60 ✅ 数值是对的
👉 看似一致,但系统提示不一致,说明 你可能在填报时未正确带入或系统识别错误。
### 关键点:
1. 资产负债表期初数必须等于上一年度期末数 —— 你这里数值是正确的(都是1,045,230.60),所以理论上没问题。
2. 但如果系统仍提示不一致,可能是 数据录入格式、小数位、空格或系统自动校验失败 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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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需要核对利润表?
✅ 建议核对利润表,尤其是:
- 2020年度利润表的“净利润”是否与2020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变动一致;
- 202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是否等于2020年年末未分配利润(即8,148.98);
- 若2021年“未分配利润”期初为8,148.98,而2020年期末也是8,148.98,则无误。
> 📌 注意:系统通常会比对“所有者权益”中的“未分配利润”等项目是否衔接。即使资产总额对了,若权益类科目不一致,也会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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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操作:
1. 检查2021年报中“未分配利润”上年年末余额是否为 8,148.98;
2. 若填成其他数字,需更正;
3. 再次确认所有“上年年末余额”都从2020年“期末余额”复制过来,不要手动改;
4. 若仍报错,尝试重新导入2020年报数据或联系税务系统技术支持。
✅ 总结:
资产负债表总额一致是好的,但要检查所有明细项目,尤其是所有者权益部分,特别是未分配利润。 利润表也建议核对,确保盈利数据连续。
曦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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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3日
你的理解基本正确,但有几点需要澄清和修正,以下是更准确的会计处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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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确分录逻辑(以本表数据为例):
#### 1. 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18,382.24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8,382.24
> ✅ 计提的是“应发工资”总和(含社保个人部分),不是实发。
---
#### 2.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8,382.24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承担) 1547.48
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个税 0
贷:银行存款(实发工资) 16,834.76
> 🔹 实发工资 = 应发工资 - 社保个人部分 - 个税
> 🔹 当前无个税,所以只扣社保个人部分。
---
#### 3. 计提公司承担的社保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 4,567.36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司承担) 4,567.36
> ✅ 公司承担部分全部计入成本,贷方为“应付”科目。
---
#### 4. 支付社保(公司+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司承担) 4,567.36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承担) 1,547.48
贷:银行存款 6,114.84
> ✅ 公司和个人部分一起缴纳,实际支付总额为两者之和。
---
### 🟩 你原话中的问题与纠正:
> “如果员工社保公司全部承担贷就是实际扣除,如果代员工扣除了部分,贷其他应收款个人社保”
❌ 错误点:
- “贷其他应收款” 是错误方向。
- 代扣社保 不是“贷其他应收款”,而是:
-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承担)
✅ 正确理解:
- 企业代扣员工社保 →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部分)”
- 然后统一缴纳时,借记两个应付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
### ✅ 总结一句话:
> 计提工资 = 应发工资总额;发放时从工资中扣减社保、个税,形成实发;社保由公司承担的部分计入成本,个人承担部分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社保”核算,不走“其他应收款”。
---
✅ 你的思路接近正确,只是“其他应收款”用错了地方,应改为“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个人承担)”。
曦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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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3日
您说得对,感谢指正!
问题出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逻辑上。
正确理解是:
- 应发工资 = 应付给员工的全部工资(含社保个人部分)
- 专项扣除(社保) 是从应发工资中扣除的部分
- 所以:
应纳税所得额 = 应发工资 - 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 起征点5000元
但注意:
👉 应发工资 3986.87 已经包含了社保个人缴纳部分 386.87,不能重复加。
所以正确的个税申报数据如下:
---
### ✅ 正确个税APP申报数据(按人)
| 姓名 | 应发工资(收入额) | 社保个人部分(专项扣除) | 大病医疗(其他扣除) | 应纳税所得额 | 本期应纳税额 |
|------|------------------|------------------------|-------------------|-------------|-------------|
| 王巍 | 3986.87 | 386.87 | 0 | 3986.87 - 386.87 - 5000 = -1880 → 0 | 0 |
| 王杰 | 3986.87 | 386.87 | 0 | 同上 → 0 | 0 |
| 宋婷婷 | 4386.87 | 386.87 | 0 | 4386.87 - 386.87 - 5000 = -1000 → 0 | 0 |
| 冉林倩 | 4113.11 | 386.87 | 44 | 4113.11 - 386.87 - 44 - 5000 = -1217.76 → 0 | 0 |
| 郭诗芸 | 2430.87 | 386.87 | 0 | 2430.87 - 386.87 - 5000 = -2956 → 0 | 0 |
| 罗伟 | 1500 | 0 | 0 | 1500 - 0 - 5000 = -3500 → 0 | 0 |
---
### ✅ 个税APP填报说明:
- 收入额:填写“应发工资”(即表中“应发工资”列)
- 专项扣除:填写“五险个人”金额(如王巍386.87)
- 大病医疗:仅冉林倩有44元,填入“其他扣除”
- 应纳税所得额:系统自动计算,结果均为负数 → 无需缴税
> ⚠️ 注意:“应发工资”已包含社保个人部分,不能把社保再加回去。之前的错误是误将社保当成了“额外收入”,实际是“从工资中扣掉的”。
✅ 总结:所有人均未超过起征点,本期无个税应纳税额,申报时收入如实填,专项扣除填社保,个税为0。
曦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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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师
10月23日
个税APP申报工资数据如下(按每人):
| 姓名 | 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 | 专项扣除(社保个人部分) | 其他扣除(大病医疗) | 应纳税所得额 | 本期应纳税额 |
|------|------------------|------------------|--------------|------------|------------|
| 王巍 | 3986.87 | 386.87 | 0 | 3599.99 | 0 |
| 王杰 | 3986.87 | 386.87 | 0 | 3599.99 | 0 |
| 宋婷婷 | 4386.87 | 386.87 | 0 | 3999.99 | 0 |
| 冉林倩 | 4113.11 | 386.87 | 44 | 3682.24 | 0 |
| 郭诗芸 | 2430.87 | 386.87 | 0 | 2043.99 | 0 |
| 罗伟 | 1500 | 0 | 0 | 1500 | 0 |
说明:
- 个税APP中“工资薪金”收入填报 应发工资(不含社保和个税);
- 专项扣除填写 社保个人部分(如五险);
- 大病医疗属于“其他扣除”,若公司代缴,可填入;
- 所有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均低于5000元,无需缴纳个税;
- 实际申报时,个税APP自动计算,结果为 0元。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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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师
10月30日
你说得对,2021年年报的“上年年末余额”就是2020年的期末余额。如果系统提示“期初数据与上一年度期末数据不一致”,说明你填的2021年期初数和2020年期末数不匹配。
解决方法:
- 检查你填报的2021年财务报表中“年初余额”是否等于2020年年报的“年末余额”;
- 若不一致,需修改2021年年报的“年初余额”字段,使其与2020年年末数完全一致;
- 通常这类错误是因为手工录入时出错或系统自动带入失败。
✅ 重点:只改2021年报的“年初余额”即可,无需改2020年数据。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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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06日
即使外包,企业仍需自行报税。
设立独立采购公司分流业务是指成立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非分公司),专门负责集团或主体公司的集中采购业务。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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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06日
纳税义务不能随民事约定转移,即便业务外包,企业仍需承担核心税负。但可考虑设立独立采购公司分流业务,获取合规发票降低税负,而非直接外包报税业务。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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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06日
应税产品销售额指不含税金额。解决进项发票取得不到、税负过重问题,可优先选择将缺票业务外包给合规企业,换取合规发票用于抵扣 。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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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06日
从价定率是指按应税产品销售额(而非数量)乘以税率计算资源税,如煤炭以实际销售额为税基×省级政府确定的税率(2%-10%)。
设立采购公司不等于分公司,可以是独立法人子公司或洼地注册的采购主体,用于分流业务获取发票;而分公司仅为分支机构,法律性质不同。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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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师
10月30日
可以跨市租赁,法律未限制异地经营。重点确保合同要素齐全(租金、期限等),明确双方权责即可。中山与深圳间交通便捷,实际运营常见此类操作。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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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师
10月30日
租赁合同不仅需要双方盖章,还需满足法定要素:明确租赁物详情(地址/面积)、租赁期限≤20年、租金及支付方式、用途限制、维修责任划分,并采用书面形式。建议参照《民法典》规范条款,确保合规性。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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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师
10月30日
同一法人名下的两家公司A出租厂房给B是可行的,但必须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标准(参照市场价)、租赁期限等条款,确保交易合规性。若涉及国有企业或集体资产,可能需通过公开招租程序。
希文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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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师
10月30日
法人名下的公司可以出租厂房,但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条款,确保租金合理且符合市场价,避免利益输送嫌疑;关联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国有企业或涉公众利益的还需额外审批。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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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06日
当煤炭企业无法取得足够进项发票导致税负过高时,可结合政策调整业务结构:
1. 设立采购公司:在有税收补贴的地区注册独立采购公司,通过业务分流获取合规进项发票,主体公司再享受地方增值税返还(如纳税额的40%)。
2. 入驻税收洼地:将部分业务迁移至低税率地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最低2%),增值税享地方奖励(最高80%)。
3. 优化计税方法:若一般纳税人进项缺口大,对特定业务(如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降低税负。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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淼淼老师
11月06日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
煤炭行业取得进项发票确实存在一定难度,根源在于供应链管理粗放化。部分企业在采购环节未建立严格的供应商筛选机制,导致大量交易无法取得合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