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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盛集团24年下设两个子集团A与B。由于B集团人员都是从A集团分出...

强盛集团24年下设两个子集团A与B。由于B集团人员都是从A集团分出来的,所以24年B集团人员工资,个税都在A集团申报,但是社保是在B集团缴纳的。现在给B集团核定了残保金的工资总额(根据社保的基数),但是个税和汇算清缴表B集团都是0,但是有102人。那是否可以给sj解释这些人员实际是在A集团报工资个税?这个解释会不会有啥不符的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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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可行,但存在合规风险。残保金以社保基数核定符合规定,但个税申报主体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易引发质疑,建议统一调整至同一主体或补充书面说明关联关系及分账依据,确保代扣代缴义务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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