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应纳增值税=10,000/(1+3%)×3%≈291.26元。若季度销售额未超45万可免征,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应纳增值税=10,000/(1+3%)×3%≈291.26元。若季度销售额未超45万可免征,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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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月老师
10月16日
发票不做账不行,必须入账,但不是通过“其他应付款”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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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做法:
收到房租发票后,不单独做分录,而是:
1. 在付款时:
借:预付账款 30万
贷:银行存款 30万
2. 每月摊销时(如每月2.5万):
借:管理费用——房租 2.5万
贷:预付账款 2.5万
> 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放在会计档案里,与“预付账款”科目对应即可。
> 税务上,你已支付并取得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如适用),但成本要按月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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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
- 发票不需额外做“应付”分录。
- “其他应付款”是负债,用来挂应付别人的钱(比如押金、暂收款),不能用来记录“我已付的房租”。
- 每月摊销时,直接冲减“预付账款”,这样才不会出现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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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
把发票整理好,附在“预付账款”相关凭证后面,注明:“用于2024年X月-X月房租,已预付,按月摊销”。
需要我帮你写一个标准凭证模板吗?
金田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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曦月老师
10月16日
你写的分录有错误,导致“其他应付款”变成负债、摊销时又冲减它,最终出现负数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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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做法如下:
1. 支付房租时(预付):
借:预付账款 30万
贷:银行存款 30万
2. 收到发票时(不需做分录)
→ 收到发票只是确认权责发生,不改变会计处理,无需再记账。
(但可备注:该发票对应预付款)
3. 每月摊销房租(如每月2.5万):
借:管理费用——房租 2.5万
贷:预付账款 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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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原分录的问题:
- 收到发票时,借“其他应付款”,贷“预付账款” → 错!
- “其他应付款”是应付别人的钱,不是用来记录已付租金的。
- 这样会导致“其他应付款”变成负数(即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为“负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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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
> 只用一个科目:“预付账款”
> 支付时记入,摊销时逐月冲减,不要引入“其他应付款”来转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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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建议:
你现在把“其他应付款”中那30万和摊销的2.5万全部反向冲回,然后按正确方式重做分录即可。
需要我帮你写调整分录吗?
金田老师
回复
曦月老师
10月16日
错误。收到发票时应冲减“预付账款”而非转入“其他应付款”。正确分录为:借“其他应付款-房租”30万,贷“预付账款”30万;摊销时借记费用,贷记“预付账款”。负债为负因科目混用导致,需调整重分类。
金田老师
回复
曦月老师
10月16日
是的,无实际工资发放时做个税零申报即可,系统支持空白保存提交。但需确保社保数据与申报记录匹配,避免稽查风险。
莎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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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师
10月10日
不客气!有其他财税问题随时问我,祝你工作顺利~ 😊
金田老师
回复
曦月老师
10月16日
若9月未实际发放工资,则无需申报当月个税。社保正常缴纳不影响个税申报义务,待未来补发工资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申报即可。
金田老师
回复
曦月老师
10月16日
错误。摊销预付租金应贷记“预付账款”,而非“其他应付款”。后者用于非商品服务的暂收代付款项,与预付租金性质不符。
竹子老师
回复
金**师
10月10日
你遇到的问题很典型,确实让人头疼,但可以这样处理:
✅ 关于工资表延迟:
等9月13日工资表出来后再计提8月工资,完全没问题。
会计上允许“按实际确认时间”做账,只要在报表日前完成即可。
✅ 关于关联公司员工公积金归属问题:
这是关键难点——你公司代缴公积金,但工资由关联公司发放。
此时要分清楚:
- 你公司:承担公积金缴纳义务 → 要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个人部分)”
- 关联公司:发工资 → 是支付主体
👉 处理建议:
1. 在你的工资表中,将这些员工的公积金作为“代扣项”列明;
2. 计提时:借:管理费用 —— 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 应付职工工资(含全部应发)
3. 支付时:从银行回单中区分出实际支付金额、代扣社保、公积金、个税,分别列支;
4. 对于你公司代缴的公积金,即使不是本单位发工资,也需在你公司账上体现为“其他应收款—关联公司”或直接冲减“应付职工薪酬”。
📌 示例分录(简略):
```
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其他应收款—关联公司(代垫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税
其他应收款—五险一金(社保个人)
其他应收款—公积金(个人)
```
💡 总结:
- 不必纠结“提前计提”,等数据完整再做;
- 协调好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和凭证传递;
- 可通过“其他应收款”过渡处理代缴公积金,确保账实相符。
虽然麻烦,但只要流程清晰,审计也能接受。别太焦虑,这在集团型企业中非常常见。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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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师
10月10日
是的,完全正确!
✅ 计提时按“应发工资”合计金额,即工资表上显示的应发总额。
这个金额 = 实发工资 + 代扣社保个人部分 + 代扣公积金个人部分 + 代扣个税。
📌 注意:
- 计提时只确认“应付职工工资”总额(应发数),不涉及具体代扣项;
- 代扣的社保、公积金、个税等,在支付时再分别从“应付职工工资”中冲减,并转入对应科目。
✔️ 所以你只需在8月底/9月初根据工资表的“应发工资”做计提分录,后续支付时再拆分代扣项目即可。
账务清晰,合规合理。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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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师
09月26日
按继承程序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账务上将原法人名下权益转入其子(新法人)名下,同步更新股东结构表及工商备案信息。涉及遗产税需单独申报缴纳。
竹子老师
回复
竹**师
09月26日
股权变更时,重点做好实收资本明细替换和验资报告更新即可,其他资产负债科目保持连续性。注意新旧法人交接时的账套备份与权限设置。
竹子老师
回复
竹**师
09月26日
单纯股权转让不影响已有应收应付账款,无需专门调整。但新法人入主后,建议全面清查往来款项真实性与可收回性,必要时计提坏账准备。
竹子老师
回复
金**师
10月10日
你问得非常关键,这个问题很常见。
核心原则:计提工资时,个税不能“倒算”。
通常做法是:
1. 先按“应发工资”计提(即不含代扣个税的金额),不考虑个税影响;
2. 个税在9月申报后,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补记或调整。
👉 所以你可以在 8月底或9月初 按照实际发放前的工资总额计提:
- 借:管理费用——职工薪酬——工资
-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然后在 9月15日前申报完个税后,再做支付分录时才确认个税和社保公积金。
✅ 实际操作中:
- 计提时不涉及个税,只反映工资总额;
- 支付时根据实缴金额和代扣项目逐项列支。
所以你的理解是对的:不要提前用未确定的个税来影响计提金额,等申报后再做完整支付分录。
✔️ 总结:
计提可先做,但个税部分延迟确认,不影响账务完整性。
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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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师
10月10日
是的,打错字了,应该是“凭证”而不是“发票”。
正确说法是:分开做两张记账凭证。
计提和发放属于不同经济事项,应分别填制凭证,确保账务清晰、合规。
竹子老师
回复
金**师
10月10日
是的,你理解完全正确。
计提和发放应分开做两张凭证:
- 计提在8月或9月初完成;
- 发放在实际支付日(如9月29日)根据银行回单入账。
你的分录逻辑没问题,只需按时间点分开发票即可。
杨阳老师
回复
竹**师
10月16日
提供服务取得的销项发票对应合同若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如技术服务合同),则需将不含税金额计入申报基数缴税。具体要看合同是否在税目范围内。
杨阳老师
回复
竹**师
10月16日
只要该进项对应的采购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购销合同),无论商品是否主营,均需将不含税金额计入申报基数缴税。以合同性质为准,与标的物无关。
杨阳老师
回复
竹**师
10月16日
应税凭证数量按实际书立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凭证份数填写,每份独立计1件。建议设置登记簿逐笔记录,确保申报与保存一致。
杨阳老师
回复
竹**师
10月16日
应税凭证即税法规定需缴印花税的凭证,如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适用税率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类型执行,如购销合同0.3‰、借款合同0.05‰。
杨阳老师
回复
竹**师
10月16日
正确。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不含税),三季度申报应汇总7-9月所有进项与销项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之和填报。注意区分应税凭证类型,确保适用税率准确。
杨阳老师
回复
竹**师
10月16日
印花税申报按不含税金额;无票收入若涉及应税合同或凭证,也需申报印花税。具体以实际业务合同及当地税务规定为准。
希文老师
回复
杨**师
10月10日
您提到的“非法信息”提示,可能是因为系统误判了“个税”“税率”等关键词为敏感词,但实际内容并无违法或违规信息。
您可以尝试:
1. 将文字稍作修改,如把“个税”改为“个人所得税”,避免触发敏感词过滤;
2. 使用更正式表述,例如:“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预扣预缴问题”。
建议直接在合规平台提交时,使用中性、规范表达,即可避免误报。
我已确认您的提问无非法内容,请放心。
金田老师
回复
曦月老师
10月16日
每月摊销分录应为: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按用途)25000”,贷“预付账款25000”。直接冲减原预付科目,无需用其他应付款。
金田老师
回复
曦月老师
10月16日
正确。支付年度房租属预付性质,借记“预付账款”30万,贷记“银行存款”30万,符合资产类科目核算规则。
杨阳老师
回复
金**师
10月10日
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应全额计入费用。分录为:借管理费用/成本科目 2550;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550。无需体现税额。
金田老师
回复
曦月老师
10月16日
预付账款作为资产类科目,正常情况下余额应在借方;但若实际结算金额超过预付款,可能出现贷方余额,需重分类为应付账款。并非绝对在借方。
金田老师
回复
曦月老师
10月15日
预收账款作为负债类科目,正常情况下余额应在贷方,表示企业预收但未履约的款项;若实际交付价值超过预收款,则可能出现借方余额(转为应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