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用厂房门口修水泥路:若该路为企业专属使用且预期带来长期经济利益,应计入“固定资产”;否则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至“长期待摊费用”。
2. 自有厂房门口修水泥路:直接作为附属设施计入“固定资产”,并通过折旧分摊成本。
注:判断关键在于道路所有权归属及是否独立发挥经营作用。
1. 租用厂房门口修水泥路:若该路为企业专属使用且预期带来长期经济利益,应计入“固定资产”;否则按受益期限分期摊销至“长期待摊费用”。
2. 自有厂房门口修水泥路:直接作为附属设施计入“固定资产”,并通过折旧分摊成本。
注:判断关键在于道路所有权归属及是否独立发挥经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