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实操
老师,我们公司是知识产权事务所,里面有一项“评价报告业务”是代...
老师,我们公司是知识产权事务所,里面有一项“评价报告业务”是代收代缴业务,一直是差额计税,比如A公司缴纳评价报告收款2800元,我们代缴评价报告官费2400元,我们会把缴纳2400元的国家收据抬头写A公司,然后另外开400元发票给A公司,差额计税。
但是上个月有个情况,就是有一家公司也是代缴评价报告业务,但是工作人员把2400元的官费收据抬头写成这边自己知识产权事务所的名称了,那这种情况外账公司说让我们直接开2800元的发票给客户,2400元的收据直接作为自己的成本,那这样子的话原本是差额计税,现在变成全额计税,在税务上会不会有随意变更会计计税方式的风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