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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资质不够,以A公司的名义投标(挂靠),中标后以A公司的名义施工结算工程款收付工程相关款项。扣完A公司提取的管理费,最后剩余利润通过分包一部分项目,将该项目利润转回甲公司。甲公司根据分包合同金额开票给A公司,收回剩余利润。甲公司无该项目相应成本,只有收入。能否这样操作,这样做甲公司会有风险吗?会导致什么后果?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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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结论 ✅ 不可行且违法,属于典型的“挂靠”行为,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及财税规定。 ⚠️ 风险极高:甲公司面临虚开发票、偷逃税款、行政罚款甚至刑事责任;A公司连带承担法律责任(如资质吊销、信用惩戒)。 ⚖️ 后果严重:税务机关将核定补税+滞纳金+罚款;建设主管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列入黑名单;双方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争议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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