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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个体户经营者1-6月税期在公司申报了工资,然后7月税期开始...

老师,个体户经营者1-6月税期在公司申报了工资,然后7月税期开始不申报,因为想着留在个体户那里去扣除5000元/月,这样可以的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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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提出的问题,以下是我的分析和建议: ### 一、问题核心分析 - 个体户经营者工资申报规则: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户经营者的收入应通过“经营所得”申报,而非“工资薪金所得”。 - 重复申报风险:若1-6月已在公司申报工资薪金所得,7月后又在个体户以“工资”名义列支费用,可能导致以下问题: - 税前扣除冲突:个体户经营所得中列支的“工资”无法税前扣除,需在汇算清缴时调整,补缴税款。 - 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混淆: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同时申报“工资薪金”和“经营所得”,可能触发税务系统预警,需核实收入归属。 ### 二、具体操作建议 - 更正前期错误申报(如必要): - 如果1-6月在公司申报的工资属于“个体户经营收入”误报为“工资薪金”,需更正申报,将收入纳入“经营所得”。 - 若收入实际属于公司任职受雇所得(如个体户同时在公司任职),则需确保两地收入分别按“工资薪金”和“经营所得”申报,但需注意综合所得汇算时合并计算。 - 7月后的正确处理: - 个体户侧:停止申报“工资”,仅通过《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申报收入,并扣除每年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 公司侧:若个体户在公司任职并领取工资,需正常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但需与个体户经营所得分开计算,避免重复扣除费用。 - 账务处理要点: - 个体户支付给经营者的款项应视为“利润分配”而非“工资”,账务处理为: ``` 借:利润分配—经营者提取 贷:银行存款 ``` - 若需列支经营者的实际劳务报酬(如参与经营),建议通过“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但需注意税前扣除限额。 ### 三、注意事项 - 合规性优先:个体户经营者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强行申报可能导致税务风险。 - 收入归属清晰:明确区分公司任职收入与个体户经营收入,避免混淆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 - 汇算清缴调整:若前期错误申报未更正,需在次年个税汇算时调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 四、总结 - 可行方案:7月后停止在个体户申报工资,直接通过经营所得扣除每年6万元费用,符合税法规定。 - 风险提示:若1-6月公司申报的工资实际属于个体户经营收入,需更正申报;若为真实工资,需确保与个体户经营所得分开申报,避免重复扣除费用。 建议结合具体业务实质和收入来源,严格遵循税法规定,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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