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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架构企业。进项发票是分公司自己收取,分公司(不独立核...

总分公司架构企业。进项发票是分公司自己收取,分公司(不独立核算)当月发生工程款 借 工程施工 520 贷 应付账款520,之后收到发票后 借 工程施工 -20 借 应交税金 进项20。次月将进项明细交给总公司抵扣时 总公司如果记 借 应交税金 进项20 贷 工程施工20这样是否合适?还是和分公司同步记 借 工程施工-20 借 应交税金 进项20?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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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推老花镜,拿起红笔在草稿纸上圈画)你这个问题啊,涉及到总分机构增值税抵扣的账务处理,咱们得掰开了说。 首先明确几个关键点: 1. 分公司是“不独立核算”主体,意味着它不具备独立纳税资格,所有税款缴纳主体是总公司 2. 进项发票是分公司收取的,但实际抵扣权在总公司 3. 工程施工科目属于成本类科目,需要准确反映工程成本 你描述的分录存在两个问题: 1. 科目使用错误: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而不是直接记“应交税金”。现在都是细分增值税明细科目的。 2. 内部往来处理缺失:总分机构之间转移进项税抵扣权时,属于内部资金调拨,需要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或设置专门的“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能直接对冲工程成本。 正确处理步骤应该是这样: 分公司收到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 贷:工程施工 20 (这里红字冲减工程成本是正确的,因为进项税可以抵扣相当于减少了实际成本) 次月移交总公司时: 分公司做: 借:其他应收款-总公司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 总公司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 贷:其他应付款-XX分公司 20 特别说明: 1. 分公司冲减工程成本的20万是正确的,因为这部分进项税本来应该从成本中剥离 2. 总公司不能直接借记进项税贷记工程成本,这样会虚增总公司的工程成本 3. 必须通过内部往来科目反映债权债务关系,保持总分公司财务数据的勾稽关系 4. 建议在总公司层面设置“进项税额集中抵扣台账”,逐笔记录分公司移交的进项明细 税务风险提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需要符合“统一核算、分级管理”要求。你们这种处理方式要注意: 1. 分公司开具的进项发票必须及时传递至总公司 2.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总公司需要将分公司的进项税额合并申报 3. 留存好进项发票原件在总公司备查 (拿起茶杯抿了一口)这种处理既符合会计准则,又满足税务要求。记住,集团内税务事项处理要像串珠子一样,每颗珠子都要有清晰的线连着,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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