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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请问一下,去年12月租金费用把进项也做进去了,今年4月才收到发票,然后新来的财务不知道,把那张发票抵扣了,现在怎么做账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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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需要谨慎处理,以下是具体的做账建议: ### 1. 确认去年12月的账务处理情况 - 如果去年12月支付租金时,已经将租金费用和进项税额同时计入了账务(例如借记“管理费用 - 租金”“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但当时未取得发票,属于暂估入账。 - 首先,要对去年12月的暂估入账进行冲回,因为当时未取得合法票据,不能确认进项税额。冲回分录如下: ``` 借:应付账款 - [房东名称](红字)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管理费用 - 租金(红字) ``` ### 2. 今年4月收到发票后的正确处理 - 由于现在才收到发票,且发票日期为今年4月,需按照发票实际开具时间及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的费用。因此,去年12月的租金费用应属于去年,但发票今年才收到,需区分税务处理。 - 税务处理: - 企业所得税:如果去年12月已按权责发生制计提了租金费用(未含进项税),则去年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未计提,需在收到发票后调整到去年的费用中(需符合税法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规定)。 -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需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如果发票是今年4月开具的,且符合税法规定(如发票真实、用途符合抵扣条件等),可以在今年4月抵扣进项税。但需注意,去年12月支付时不能提前抵扣进项税。 - 会计处理: - 今年4月收到发票后,应确认费用并抵扣进项税: ``` 借:管理费用 - 租金(去年12月部分)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 [房东名称] ``` - 如果去年12月未计提租金费用,需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补计费用: ```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去年12月租金费用) 贷:应付账款 - [房东名称] ``` 然后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至“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 3. 新财务误抵扣进项税的处理 - 如果新财务在今年4月收到发票后,误将进项税抵扣了,需判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 如果发票是今年4月开具的,且业务真实,进项税可以在今年抵扣,无需调整。 - 如果发票开具时间与业务时间不符(例如发票补开为去年12月,但实际开具时间为今年4月),需根据税法判断是否可以跨年抵扣。通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为开具之日起360天内,但如果发票补开为去年12月,可能涉及虚开发票风险,需谨慎处理。 - 如果进项税抵扣无误,则无需调整;如果抵扣有误,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 借:管理费用 - 租金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付账款 - [房东名称] ``` ### 4. 总结调整步骤 - 冲回去年12月的暂估入账(含进项税)。 - 补计提去年12月的租金费用(如未计提),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 - 今年4月收到发票后,按发票金额确认费用并抵扣进项税(需符合税法规定)。 - 如新财务误抵扣进项税,需判断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则转出进项税。 ### 5. 注意事项 - 税务合规:确保进项税抵扣符合税法规定,避免因发票开具时间与业务时间不符导致税务风险。 - 权责发生制:费用确认应以实际发生时间为准,而非付款或开票时间。 -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涉及跨年费用调整时,需通过该科目处理,并调整“利润分配 - 未分配利润”。 如果情况复杂或金额较大,建议咨询专业税务人员或审计机构,确保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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