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下老花镜,推了推眼镜)这种情况啊,外账公司的解释有一定合理性,但咱们得仔细掰扯掰扯。
先算算正常逻辑下的应纳税额:销项52934.89 - 进项155831.21 = -102896.32,按说应该留抵才对。现在要交23077.8,说明有125974.12的进项被转出了(23077.8+52934.89≈76012.69,和原计算差距较大,可能还有别的调整因素)。
他们说的"基础税点不能抵扣"如果是说建筑服务的某些成本(比如材料费)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了3%的增值税,这部分进项本来就不能抵扣,那确实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要注意几个关键点:
1. 确认具体业务:让对方提供明细清单,到底是哪些项目的进项税被调整了?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不可抵扣范围?
2. 核算方式:2.5%的比例是怎么算出来的?是按全部进项的百分比转出,还是按特定项目的税率差计算?正规做法应该按实际不可抵扣的税额精准转出。
3. 时间节点:这个调整是否涉及以前期间?如果是跨月调整,可能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建议你们要求外账公司:
① 提供完整的进项转出计算表
② 出示相关政策依据文件
③ 说明具体调整的业务事项
④ 核对申报表附表数据是否勾稽
(拿起计算器啪啪按了几下)按你说的数据,如果单纯是进项转出导致补税,那转出额应该是23077.8+52934.89=76012.68,占原进项155831.21的48.76%,这个比例明显偏高。可能存在两种情况:要么是混合了其他调整事项(如未开票收入补税),要么是税点计算方式有误。需要重点核查他们做的账务处理凭证。
(放下老花镜,推了推眼镜)这种情况啊,外账公司的解释有一定合理性,但咱们得仔细掰扯掰扯。
先算算正常逻辑下的应纳税额:销项52934.89 - 进项155831.21 = -102896.32,按说应该留抵才对。现在要交23077.8,说明有125974.12的进项被转出了(23077.8+52934.89≈76012.69,和原计算差距较大,可能还有别的调整因素)。
他们说的"基础税点不能抵扣"如果是说建筑服务的某些成本(比如材料费)按简易计税方法计征了3%的增值税,这部分进项本来就不能抵扣,那确实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但要注意几个关键点:
1. 确认具体业务:让对方提供明细清单,到底是哪些项目的进项税被调整了?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不可抵扣范围?
2. 核算方式:2.5%的比例是怎么算出来的?是按全部进项的百分比转出,还是按特定项目的税率差计算?正规做法应该按实际不可抵扣的税额精准转出。
3. 时间节点:这个调整是否涉及以前期间?如果是跨月调整,可能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建议你们要求外账公司:
① 提供完整的进项转出计算表
② 出示相关政策依据文件
③ 说明具体调整的业务事项
④ 核对申报表附表数据是否勾稽
(拿起计算器啪啪按了几下)按你说的数据,如果单纯是进项转出导致补税,那转出额应该是23077.8+52934.89=76012.68,占原进项155831.21的48.76%,这个比例明显偏高。可能存在两种情况:要么是混合了其他调整事项(如未开票收入补税),要么是税点计算方式有误。需要重点核查他们做的账务处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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