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眼镜)小王啊,这个问题得仔细分析。首先明确一点,员工在两家公司同时拿工资本身是合法的,但申报个税的方式取决于劳动关系性质。
核心判断标准: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1. 如果成都公司与该员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且符合全日制用工条件(如固定工作时间、缴纳社保等),则深圳公司发放的款项可能涉及以下情况:
- 若深圳公司是因借用员工关系(如共享员工、项目合作)支付费用,且员工实际主要为成都公司工作,深圳公司的支出可能属于"工资薪金",需按工资申报个税;
- 若深圳公司与员工是真实雇佣关系(如异地办公、多城市任职),则两边都应作为工资薪金申报。但需注意,同一专项附加扣除(如住房贷款、赡养老人)不可重复使用。
2. 如果成都公司与该员工是劳务关系(如临时项目外包),则需区分:
- 深圳公司支付的是工资薪金(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工资申报;
- 成都公司支付的是劳务报酬(无劳动关系),需按劳务报酬预扣个税。
实操建议:
- 让两家企业分别核实与该员工的合同类型(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 检查该员工在两地的社保缴纳情况(社保只能单地缴纳,可佐证劳动关系归属)。
- 若员工在两地均签订劳动合同,需警惕社保重复缴纳风险,建议协商其中一家改为劳务合作。
特别提醒:无论按哪种方式申报,该员工需在次年个税汇算时,将工资和劳务报酬合并计算,补缴或申请退税。注意避免因重复扣除专项附加导致税务风险。
(扶眼镜)小王啊,这个问题得仔细分析。首先明确一点,员工在两家公司同时拿工资本身是合法的,但申报个税的方式取决于劳动关系性质。
核心判断标准:是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1. 如果成都公司与该员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且符合全日制用工条件(如固定工作时间、缴纳社保等),则深圳公司发放的款项可能涉及以下情况:
- 若深圳公司是因借用员工关系(如共享员工、项目合作)支付费用,且员工实际主要为成都公司工作,深圳公司的支出可能属于"工资薪金",需按工资申报个税;
- 若深圳公司与员工是真实雇佣关系(如异地办公、多城市任职),则两边都应作为工资薪金申报。但需注意,同一专项附加扣除(如住房贷款、赡养老人)不可重复使用。
2. 如果成都公司与该员工是劳务关系(如临时项目外包),则需区分:
- 深圳公司支付的是工资薪金(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工资申报;
- 成都公司支付的是劳务报酬(无劳动关系),需按劳务报酬预扣个税。
实操建议:
- 让两家企业分别核实与该员工的合同类型(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 检查该员工在两地的社保缴纳情况(社保只能单地缴纳,可佐证劳动关系归属)。
- 若员工在两地均签订劳动合同,需警惕社保重复缴纳风险,建议协商其中一家改为劳务合作。
特别提醒:无论按哪种方式申报,该员工需在次年个税汇算时,将工资和劳务报酬合并计算,补缴或申请退税。注意避免因重复扣除专项附加导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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