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方面
增值税:如果您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房屋时若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已抵扣进项税额,转让房屋时需按适用税率(一般为 9% )计算销项税额 。若取得房屋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可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若是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房屋按 5%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要确定转让收入(本题为 50 万 ),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若无法准确核算,税务机关可能核定征收 ),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税额 。
企业所得税:转让房屋取得的收入(50 万 )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房屋的计税基础、相关转让费用等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最终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印花税:转让房屋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需按所载金额的 0.05% 贴花 。
账务处理方面
收到抵账房屋时
借:固定资产(按双方约定抵账金额入账 ) 100 万
贷:应收账款等(与甲方往来科目 ) 100 万
转让房屋时
借:银行存款 50 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万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假设房屋账面价值为 100 万,此处为 100 - 50 = 50 万 )50 万
贷:资产处置损益(若为损失则借记 “营业外支出” ) 50 万
计提相关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等 )
固定资产清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影响处置损益部分 )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印花税 等
缴纳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印花税 等
贷:银行存款
以上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需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核算,涉及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具体业务存在差异,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税务方面
增值税:如果您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取得房屋时若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已抵扣进项税额,转让房屋时需按适用税率(一般为 9% )计算销项税额 。若取得房屋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可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若是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房屋按 5%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要确定转让收入(本题为 50 万 ),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若无法准确核算,税务机关可能核定征收 ),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税额 。
企业所得税:转让房屋取得的收入(50 万 )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房屋的计税基础、相关转让费用等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最终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印花税:转让房屋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需按所载金额的 0.05% 贴花 。
账务处理方面
收到抵账房屋时
借:固定资产(按双方约定抵账金额入账 ) 100 万
贷:应收账款等(与甲方往来科目 ) 100 万
转让房屋时
借:银行存款 50 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万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假设房屋账面价值为 100 万,此处为 100 - 50 = 50 万 )50 万
贷:资产处置损益(若为损失则借记 “营业外支出” ) 50 万
计提相关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印花税等 )
固定资产清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影响处置损益部分 )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印花税 等
缴纳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应交土地增值税
应交印花税 等
贷:银行存款
以上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需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核算,涉及政策可能因地区和具体业务存在差异,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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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子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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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老师
2025年03月20日
同学,你好!根据会计和税务的相关规定,在处理实际价格少于暂估价的情况时,申报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指导原则:
一、会计处理
1. 存货暂估
- 入库时:当存货已验收入库但发票未到时,企业应先按合同协议价格或合理估计的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款”科目。
- 红字冲回:次月初,为了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应对上月末的暂估入账进行红字冲回,即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红字)”,贷记“应付账款——暂估款(红字)”。
- 正式入库:待发票到达后,再按照发票金额进行正式入库处理,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2. 固定资产暂估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如果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企业应按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 调整账面价值: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税务处理
1. 企业所得税
- 实际发生年度扣除:根据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如果实际价格少于暂估价,且差异部分已经通过发票体现并在当年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凭证,那么这部分差异应在取得发票的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 追补扣除期限: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则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以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如果实际价格少于暂估价且发票在以后年度取得,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追补期限内进行税前扣除。
2. 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购进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因此,实际价格少于暂估价时,不需要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其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不会涉及到与一般纳税人相同的暂估和调整问题。
综上所述,实际价格少于暂估价时,会计上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以反映实际情况;税务上则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以及如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