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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如产品,烟或酒)赠送给客户,记到业务招待费里面了,进项也没有抵扣,汇算清缴时除了60%和千分之5这两规定外,汇算清缴的表格内有额外要填的吗?需要补税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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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外购商品(如产品,烟或酒)赠送客户,记入业务招待费,进项没有抵扣,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的表格和是否需要补税的问题,我将结合我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进行解答。 ### 一、汇算清缴需要填报的表格 1.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视同销售,因此需要在“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进行纳税调增。 - 视同销售收入和对应的成本数据会影响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但数据本身不影响纳税调整额。 2.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 视同销售业务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在本表填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 虽然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在本表中一致,但数据会影响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因此企业应完整填写。 ### 二、是否需要补税 1. 增值税方面: -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但由于进项税额未抵扣,所以不需要额外补缴增值税。 - 如果之前已经按照正确的会计处理将进项税额转出并计入了成本费用,那么在增值税层面不需要额外操作。 2. 企业所得税方面: -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如果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超过了扣除限额(发生额的60%且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则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并可能需要补税。 - 具体是否需要补税还需根据企业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已预缴税额等因素综合判断。 综上所述,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并记入业务招待费时,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并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需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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