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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给我们公司修建厂房,临时设施是由我方支付,当时计入的在建工程-临时设施,现在厂房修建完毕,临时设施拆除卖掉,收到的这种拆卖费,是要开票吗,按哪种税目税轨来开具呢?收到的钱是确认收入还是冲减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这样处理对不对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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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对施工方给我们公司修建厂房,临时设施是由我方支付,当时计入的在建工程-临时设施,现在厂房修建完毕,临时设施拆除卖掉,收到的这种拆卖费,是要开票吗,按哪种税目税轨来开具呢?收到的钱是确认收入还是冲减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这样处理对不对这个问题的分析: 1. 关于开票问题: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时,应当开具发票。因此,对于临时设施的拆卖费,需要开具发票。 2. 税目税轨问题:如果临时设施被视作固定资产,则其拆卖应按照“销售旧货”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来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具体税率取决于资产的性质和购买时间。如果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则可能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 收入确认与账面价值处理:收到的拆卖费应当作为收入确认,而不是冲减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因为临时设施的成本已经通过摊销或折旧的方式分摊到了相关的成本费用中,所以拆卖时的所得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处理。 4. 税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临时设施的摊销额可能在会计处理上大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因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对于临时设施的拆卖费,需要开具发票,并根据资产的性质和购买时间确定适用的税率。收到的款项应当作为收入确认,而不是冲减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同时,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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