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将针对你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1. 在建工程已转固但未收到结算款发票:这笔账不需要入到在建工程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如果去年已经将该笔在建工程转固,那么今年收到的票应该直接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调整处理,而不是重新计入在建工程。
2. 后续收到结算款发票的处理:当收到结算款发票时,需要根据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如果发票金额大于暂估金额,则按差额补记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果发票金额小于暂估金额,则需要冲减多暂估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相关科目(如“应付账款”等),贷记“固定资产”(红字冲减差额)。
3. 关于增值税的处理: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可以将进项税额抵扣。此时,需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或“应付账款”等科目。这样处理后,固定资产的原值会相应减少。
总的来说,对于这种情况,关键是要确保固定资产的成本准确反映其实际价值,并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也要注意及时跟进发票的收取情况,以便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下面我将针对你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1. 在建工程已转固但未收到结算款发票:这笔账不需要入到在建工程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因此,如果去年已经将该笔在建工程转固,那么今年收到的票应该直接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调整处理,而不是重新计入在建工程。
2. 后续收到结算款发票的处理:当收到结算款发票时,需要根据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的差异进行调整。如果发票金额大于暂估金额,则按差额补记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如果发票金额小于暂估金额,则需要冲减多暂估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相关科目(如“应付账款”等),贷记“固定资产”(红字冲减差额)。
3. 关于增值税的处理: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那么可以将进项税额抵扣。此时,需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或“应付账款”等科目。这样处理后,固定资产的原值会相应减少。
总的来说,对于这种情况,关键是要确保固定资产的成本准确反映其实际价值,并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也要注意及时跟进发票的收取情况,以便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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