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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自产钢结构件怎么定义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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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文老师
希文老师 回答于2024年11月28日
金牌答疑老师
自产钢结构件的定义是指企业或施工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行生产并用于对外销售的钢结构产品。这些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以及机器设备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和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这些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需要注意的是,自产货物的范围并不仅限于上述列举的几种,而是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此外,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虽然不属于混合销售,但仍需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营改增全面实施前)或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在营改增全面实施后)。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税务人士或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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