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森老师
回答于2024年11月24日
金牌答疑老师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可以给出以下解答:
1. 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这些发票即使是认证超过360天期限的,也可以进行正常的勾选抵扣。
- 因客观原因未能抵扣的(如因自然灾害等逾期),可以进行抵扣。但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3. 关于一次性将这些发票做不抵扣勾选
- 如果已经确认这些发票不能用于抵扣,那么可以选择使用“不抵扣勾选”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使用了“不抵扣勾选”功能,则相应票据的会计处理将不符合《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此外,选择使用“不抵扣勾选”后,这些发票将不允许再进行抵扣。
综上所述,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发票,可以直接进行勾选抵扣;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如果是因客观原因未能抵扣的,可以申请抵扣;如果是因主观原因未能抵扣的,则不能再抵扣。如果已经确认这些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可以选择使用“不抵扣勾选”功能,但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处理和后续影响。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可以给出以下解答:
1. 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这些发票即使是认证超过360天期限的,也可以进行正常的勾选抵扣。
- 因客观原因未能抵扣的(如因自然灾害等逾期),可以进行抵扣。但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3. 关于一次性将这些发票做不抵扣勾选
- 如果已经确认这些发票不能用于抵扣,那么可以选择使用“不抵扣勾选”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使用了“不抵扣勾选”功能,则相应票据的会计处理将不符合《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此外,选择使用“不抵扣勾选”后,这些发票将不允许再进行抵扣。
综上所述,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发票,可以直接进行勾选抵扣;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发票,如果是因客观原因未能抵扣的,可以申请抵扣;如果是因主观原因未能抵扣的,则不能再抵扣。如果已经确认这些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可以选择使用“不抵扣勾选”功能,但需要注意相关的会计处理和后续影响。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