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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我们是收到利息的一方,能举例说明一下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4年07月03日
回答 1
当然可以。假设你们公司是一家非金融企业,你们从关联方(比如股东)那里收到了利息。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你们公司接受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能超过2:1,否则超过的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举个例子,假设你们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100万元,那么你们公司可以接受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最多为200万元。如果关联方给你们公司提供了300万元的债权性投资,那么超过的10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如果你们公司从关联方那里收到了10万元的利息,其中8万元的利息是可以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产生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而剩下的2万元利息是超过规定比例的债权性投资产生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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