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然而,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四大类,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在实际操作中,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然而,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四大类,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在实际操作中,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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