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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买的公车,租赁一辆给子公司。合同约定车上发生的所有费用只能从母公司走,子公司只有使用权可以吗?有无税务风险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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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母公司买的公车租赁给子公司使用,并且约定车上发生的所有费用只能从母公司走,子公司只有使用权的情况,我认为是可行的,但需要注意一些税务风险。以下是我的详细分析: ### 可行性分析 1. 合同约定的有效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因此,只要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签订了明确的租赁协议或合同,并规定了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条款,这种租赁行为是被认可的。 2. 费用承担的合规性:在这种模式下,车辆折旧费用不能在子公司列支,而应该作为母公司提供服务的成本在母公司列支。同时,子公司使用车辆发生的汽车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可以在母公司税前扣除,这符合税务规定。 ### 税务风险分析 1. 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的风险:如果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或协议,而是仅仅口头约定或通过内部文件规定车辆的使用和费用承担方式,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视为无效。因为缺乏书面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和服务价格的合理性,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或不予认可。 2.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定价的风险:即使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如果合同中规定的租赁价格或服务费用明显低于市场水平,或者存在其他不合理因素,税务机关也可能会认为这不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从而进行调整或处罚。 3. 费用报销不规范的风险:虽然子公司可以将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如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在母公司税前扣除,但必须确保这些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如果存在虚假报销或夸大费用的情况,不仅会违反税务规定,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4. 发票开具与税务申报的风险: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子公司开具发票,并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则应将租赁费用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如果未能及时、准确地开具发票或进行税务申报,可能会导致税务违规和罚款等问题。 综上所述,母公司买的公车租赁给子公司使用,并约定车上发生的所有费用只能从母公司走、子公司只有使用权的做法本身是可行的,但前提是必须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并遵循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来确定服务价格和费用承担方式。同时,还需要确保费用报销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发票开具与税务申报的合规性等方面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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